吸毒致幻砍傷家人
男子金某吸毒后產生幻覺,認為身邊人要害他8歲的兒子,于是持刀砍傷前妻和父母,致三人輕傷。6月26日上午,通州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宣判后,法院特地安排了親情會見,金某與親人抱頭痛哭,表示一定要戒毒。

2017年1月25日下午1點,金某在通州區(qū)西集鎮(zhèn)某村,因吸毒后產生幻覺,持菜刀砍向父母和前妻,導致三人面部和手部受傷,經鑒定均為輕傷一級。當天,金某在家中被民警抓獲。
據了解,案發(fā)前5天,金某曾和朋友一起吸食過冰毒。案發(fā)當天,他在家中先將前妻砍倒在地,又跑去父母家將父母砍傷。
庭審時,金某對其行為悔恨不已。“我當時沒把他們當成妻子和父母,就覺得他們都是壞人,要害我兒子?!笔掳l(fā)前,金某的家人發(fā)現(xiàn)他總是自言自語,看起來精神不正常,但家人沒有重視,沒有帶他去看病。金某也稱,“其腦子一直很亂,總聽見妻子和孩子喊,讓我救他們?!?/p>
律師說法:吸毒致幻犯罪應負刑責
吸食毒品而致精神障礙的,不屬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人,應承擔刑事責任。吸毒致幻型犯罪具有可罰性。自愿吸毒者,在吸食前與常人無異,有著正常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對吸食毒品可能產生的社會危害是有所認知的。明知吸食毒品可以導致自身出現(xiàn)精神活動的變化和行為的異常,本可以自由決定自己是否陷入喪失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能力狀態(tài),而其仍然放縱自己的吸毒行為,理應對吸毒后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該條規(guī)定對不負刑事責任設定了三個條件:一是精神病人,即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前就已經是精神病人;二是精神病人實施危害行為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也即說如果實施危害行為時該精神病人能夠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亦應當負刑事責任;三是程序條件即須經法定程序鑒定。2、吸食毒品后犯罪的,不需要作司法精神病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