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留他人吸毒是犯罪嗎
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容留他人吸毒將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所謂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1、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們的身心健康。
2、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
3、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容留他人吸毒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為犯。從刑法條款來看,行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就可以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和次數的多少、持續(xù)時間的長短并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僅是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筆者認為,犯罪最本質的特征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會危害性體現在侵害國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們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應當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損害程度。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節(jié)顯著輕微,則不能認定為犯罪,否則勢必會出現打擊面過寬,達不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三)》第十一條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毒案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