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定罪要具備哪些證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普通毒品案件所需的共性證據標準如下: (1)證明抓獲犯罪嫌疑人、起獲毒品過程應當具備的證據。
包括抓獲時間、地點、方式、經過、毒品的照片、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
(4)證明涉毒資金往來及執(zhí)行財產刑應當具備的證據。
(5)查明犯罪性質、深挖犯罪應當具備的證據。
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手機、交通住宿記錄等。
(6)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況應當具備的證據。
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戶籍證明、調取的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書面材料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