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糾紛如何解決
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發(fā)生房地產糾紛后可區(qū)別不同情況,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第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fā)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lián)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fā)生糾紛,雙方協(xié)商達不成協(xié)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第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第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jù)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哪些房產糾紛不能仲裁
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的房地產糾紛如下: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審結的房地產糾紛;
2、涉及離婚、收養(yǎng)、監(jiān)護、繼承、贈與的房地產糾紛;
3、涉及落實政策問題的房地產糾紛;
4、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行政爭議;
5、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后發(fā)生的房地產糾紛;
6、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內部的公房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