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改房是否限制對象
原告陳貴權以母親的名義購買了一房改房。為這房改房的權屬,兒子將母親和繼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涉案房改房歸其所有。8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陳貴權系被告王麗娟的兒子,被告黃海東與王麗娟系1995年5月24日登記結婚的夫妻關系。原告陳貴權訴稱,在其繼父黃海東與王麗娟婚前,他就與母親王麗娟約定,位于杭州市江干區(qū)閘弄口新村的一房改房由陳貴權購買,產權歸陳貴權所有,但房產證的名字仍為王麗娟。后陳貴權購買了該房屋,并于1995年10月支付了12013.43元房款,且領取了產權證書,產權證書及購房發(fā)票均在陳貴權處。對此,陳貴權還與王麗娟及其姐姐(王麗娟的女兒)于1995年2月15日簽訂了書面協(xié)議。
被告黃海東辯稱,陳貴權從未出資購買過閘弄口新村的房產,該房產是其和王麗娟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陳貴權提出的關于閘弄口新村房產的相關約定也是不存在的。
借他人名義買房改房合同有效嗎
而被告王麗娟則稱,房屋早就說好給兒子陳貴權了。后來可以購買房改房,所以就叫陳貴權買進了。房子是1995年買進的,購買房屋時用了王麗娟的工齡,具體花了多少錢不清楚,因為是陳貴權出的錢。后來兒媳婦提出要過戶,因王麗娟不同意,所以才沒有過戶。而且這個房子在兒子陳貴權找對象時就已經確定給他了,陳貴權的姐姐無異議。而且那時候王麗娟還沒有與黃海東結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1995年2月15日的協(xié)議經陳貴權、王麗娟及陳貴權姐姐簽字確認已成立。但房改購房是政府限定銷售價格與銷售對象,以成本價面向有購房資格者銷售的住房,購買人必須符合條件。陳貴權、王麗娟及陳貴權姐姐所簽訂的協(xié)議雖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該協(xié)議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且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杭州市市區(qū)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杭州市市區(qū)出售公有住房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屬無效民事行為。故陳貴權要求確認杭州市閘弄口新村的產權為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江干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陳貴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