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房不符合條件怎么辦
(一)對于房地產商交房不符合交房條件,很多購房人并不采取行動,天真的認為房地產商違約了就理所當然會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或解除合同,但現(xiàn)實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權利是要靠自己主張的,如果購房人不提出、不主張,甚至以為先住進房子再說,卻不知道自己的這種做法已放棄了自己的權利,等于默認了房地產商的違約行為。對房地產商的違約,分不同情況購房人享有合同撤消權或索賠權。
(二)《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具體到房地產糾紛,根據(jù)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北緱l中的三個月和一年這兩個期間均屬于除斥期間,它們是不變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不存在期間的終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只要期限屆滿,解約權人不行使解除權,該權利即歸于消滅。通俗一點講:房地產商延期交房的時間達到合同約定的解約條件,購房人開始享有法定解約權,同時,從該日起的解約權也進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間。如果購房人在除斥期間過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購房人享有解約權之日起的一年內,如果開發(fā)商催告購房人行使解約權,則購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應行使解約權,過了三個月購房人在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同樣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如何處理退房糾紛
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出現(xiàn)下列情況時,購房者可要求退房:
(1)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
(2)開發(fā)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即逾期交房達到合同約定的退房日期;
(3)開發(fā)商變更規(guī)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
(4)開發(fā)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的(故意隱瞞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除外);
(5)開發(fā)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辦理產權過戶的;
(7)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準,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
(8)合同中約定的其它退房條件出現(xiàn)時。
出現(xiàn)上述情況,購房者退房時,應向開發(fā)商出具書面通知。因上述(1)、(2)、(3)、(4)、(5)、(6)項原因致購房者退房,即因開發(fā)商責任導致退房,應由開發(fā)商承擔退房造成的損失,包括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稅費(參閱購房過程中應納稅費章節(jié))等。如購房合同中約定了退房的賠償標準,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不足彌補損失的,不足部分可另行要求賠償。因上述第7)項原因致退房的,開發(fā)商無過錯的,開發(fā)商不承擔賠償責任。
需注意的是,購房者退房時應同時通知銀行,解除借款合同,以免造成更大的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