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二手房交易陰陽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中,簽訂“陰陽合同”的現(xiàn)象大量存在,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也不在少數(shù)。
所謂“陰陽合同”,就是合同當事人在二手房交易中,簽訂了二個內容大致相同,但主要條款作了不同約定,在形式上都成立的二個合同。一個是向主管行政機關備案登記,以供公示的合同,謂之“陽合同”;另一個是私下簽訂保存,寫明實際交易價格,并以此為據(jù)實際履行義務的合同,謂之“陰合同”。
在具體的操作方式上一般也有二種:一種是簽訂兩份不同價格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實際交易價格高于登記價格;另一種是把房屋買賣價格簽低,另簽一份裝修補償協(xié)議和舊家具買賣協(xié)議,以裝修補償款和家具款的名義,補足房屋實際成交價。
二、二手房交易陰陽合同的效力
在我國,房產交易的稅費是按照交易價格的一定比例收取,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其主要目的就是以較低的價格申報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達到少繳稅費。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5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當認定無效。
但是,我國《合同法》出于保護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穩(wěn)定的宗旨,在第56條規(guī)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p>
在司法實踐中,是判定整個合同無效,還是價格條款無效,往往需要法官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來綜合考量,具體個案處理結果不盡相同,但總體上是持否定的態(tài)度,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拒簽“陰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