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在遭遇開發(fā)商延遲交房或者所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時,可能會想解除購房合同。但解除購房合同需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來說,解除購房合同的條件是什么?滿足了相關的條件,解除購房合同要注意什么問題?這些問題對購房者來說很重要,本文也將為您一一介紹這些問題的詳細答案。
一、解除購房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解除權在守約方,但是有時間限制的,對以下情況可以行使解除權并可要求賠償損失: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2)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3)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這一規(guī)定充分保障了購房者的合同權益,對開發(fā)商也是一個有效的制約。如寧波某一房產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延遲交付180日合同解除,結果延期交付超過了180日,而剛好前幾年寧波遇到房價上漲很大,開發(fā)商認為合同有約定他可解除,只賠償損失即可。有了這個解釋更加明確解除權行使在守約方,解除合同時還可要求賠償損失。
二、解除購房合同要注意什么?
1、并非只要對方違約守約方就必然能夠解除合同,草率解約將承擔毀約責任;
2、解約必須履行必要的催告、通知義務,沒有履行的解約不成立;
3、被解約方對解約有異議的應當提請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效力;
4、解除權有除斥期間,其行使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沒有法定或約定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一手商品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一手商品房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為一年,自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起算;
5、合同解除后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以及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以上就是對“解除購房合同的條件是什么”以及“解除購房合同要注意什么”的詳細介紹,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購房者與開發(fā)商在簽訂購房合同后是不能隨意解除,只有在開發(fā)商有法律規(guī)定的違約的情形時,購房者才可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如果僅僅是因為不想買房了或者是看中了其他房子的原因,是不能解除購房合同的,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人們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千萬要謹慎,最好是能夠咨詢房產專家律師,在他們的指導下謹慎簽訂購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