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區(qū)分定金與訂金
在購買商品房的過程中,買受人(購房者) 與出賣者(開發(fā)商)未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前,一般出賣人會要求買受人與之簽訂《房屋認購書》并按房款的一定比例向其交納“訂金”或“定金”。但是,“訂金”和“定金”的法律意義是決然不同的。
一般情況下,訂金視作預付款。出現違約事項時,也不能適用訂金規(guī)則進行處理,一般只能按照預付款的規(guī)則進行處理,即接收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返還預付款、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于訂金的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簽訂認購書后如何處理定金
1、如果買方沒有在認購協議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去簽約,屬買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如果賣方在認購協議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再次簽訂認購協議書,從而導致雙方未能正式簽約,屬賣方違約,賣方應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任何一方在正式簽約時對認購協議書中確認的條件,如房號、價格、面積等進行修改,從而導致簽約未成,改動一方視為違約方履約金。如果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如果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3、如果買賣雙方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后,可抵作房款或退回買方;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4、如果由于賣方本身不具備房屋銷售(預售)條件而導致認購協議書無效,由賣方向買方返還定金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5、如果廠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證明文件不真實而導致未能簽訂正式合同,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6、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第—項的違約行為,僅對預售(銷售)合同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出現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yè)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fā)商的保證。在開發(fā)商如果違約是否雙倍返還的問題上并不明確。如果開發(fā)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所以,購房者一定要知道如何區(qū)分定金與訂金,免得白歡喜一場。上面我們還為大家介紹了簽訂認購書后如何處理定金,購房者可以根據相關提示處理定金糾紛,也可以來電咨詢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