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約定退房要符合哪些要求
商品房買賣活動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根據民法中交易雙方意思自治原則,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退房的條件。約定退房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fā)商通過購房合同直接約定解除合同或通過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時,雙方依約解除合同。
而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退房的具體條件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雙方對所約定的退房條件達成一致意見,且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2、雙方約定的退房條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3、該退房條件已經寫入雙方所簽訂的購房合同而成為合同的一個有效條款。
一般而言,購房者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和開發(fā)商約定退房的條件,例如:自己有一部愛車,要專門購買帶有車庫的房子,就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房時車庫必須同時交付,否則可以退房,并有權要求開發(fā)商賠償損失;如果自己購房后要急于用該房做抵押向銀行貸款做生意,那么,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房屋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內因開發(fā)商的原因辦不下房產證,購房人有權退房并要求賠償損失。
總之,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退房的條件,法律會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個人意愿,當所約定的條件成就時,會支持購房人退房的請求。只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退房的條件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來衡量是否可以退房。
二、法律規(guī)定的退房情形有哪些
從我國現有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來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法定理由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而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項之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二)一房兩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項之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因為房屋買賣屬于不動產買賣,而根據民法原理,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這就使開發(fā)商在已售商品房的價格出現大幅上漲時有條件“一房兩賣”,以牟取更多的利潤。
另外,如果開發(fā)商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購房者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開發(fā)商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存在欺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項之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開發(fā)商在預售商品房前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否則不得預售商品房。
(四)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2項之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五)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六)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綜上,是關于“約定退房要符合哪些要求”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退房情形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要求退房能有所幫助。由于退房會涉及到開發(fā)商、銀行、房地產管理部門、保險公司及購房人等各個方面的關系,因此,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我國法律對退房的條件有著比較嚴格的規(guī)定。所以當您遇到有關退房的問題解決不了時,建議您可以咨詢下專業(yè)的律師,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