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質量問題有哪些
1、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主體結構是指建筑物的承重構造系統,包括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體、屋面。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將直接影響房屋的安全、使用功能與價值,致使購房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法律對此規(guī)定了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即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2、一般質量問題、表面瑕疵問題。這里的“瑕疵”一詞,是從詞匯本意來使用的,即“細小的缺點”。
3、嚴重影響居住使用、功能缺陷問題。 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這是在“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之外,新增加的一項可以導致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在不否定房屋整體合格的前提下,保護買受人因房屋功能不能實現而發(fā)生的損失。對這一類質量問題,我們可以稱之為“功能缺陷”。
二、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如何索賠
1、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這里的所謂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二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房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在保修范圍內的一般質量問題,購房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修復責任。
所謂一般質量問題,是指房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之外的、未嚴重影響購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包括屋頂、墻壁漏水、滲水問題,室內地坪空鼓、開裂、起沙問題,墻皮、面磚、油漆等飾面脫落問題,廁所、廚房、盥洗室、陽臺地面泛水、積水、漏水問題,電線漏電、燈具墜落、管道堵塞、暖氣不熱問題等等。《建筑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fā)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yè)應當修復。
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內出現的一般質量問題,在未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況下,購房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修復。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當由出賣人承擔。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購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等,應由出賣人承擔。
3、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guī)定,應該屬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疇。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購房人提出索賠請求時更要慎之又慎。
解決商品房質量問題引起的訴訟是業(yè)主普遍存在訴訟難的問題。出現訴訟難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是舉證難是罪主要的原因。舉證難首先是因為業(yè)主是弱勢群體,難于收集證據。業(yè)主沒有或缺乏房地產方面的專業(yè)知識,也沒有訴訟方面的專業(yè)知識。建議購房者們多多向專業(yè)的房產律師咨詢,相信以他們豐富的房產領域的實踐經驗,一定能夠很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