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fā)商逾期交房怎么辦
劉先生于2011年7月購買一處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開發(fā)的海景房,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日,向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交納了全部購房款。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款約定,房屋出售方應于2012年7月31日前交付房屋,如逾期三十日內交付的,應向購買方支付房屋總價款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如逾期三十日后仍不能交付的,購買方可解除合同,且出售方應給付違約金。
合同訂立后,直至2012年10月,因為出售方的原因不能交付房屋,購買方多次要求交付房屋,出售方均不能交付,后購買人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購房款,出售方不予同意并要求繼續(xù)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購買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購房款、支付違約金,法院支持了購買方的訴訟請求。
商品房退房時能否索要違約金
本案中,房屋出售方與購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依照約定積極履行各自的義務。房屋購買方已按合同約定向出售方交納了全部購房款,出售方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交付給購買方居住使用。因為房屋出售方的原因不能交付房屋的,構成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jù)合同的約定,如果延遲交房不滿三十日的,出售方應向購買方支付約定的利息作為違約金并承擔繼續(xù)交付房屋的責任;但出售方在2012年10月仍不能將房屋交付給購買方,那么購買方則有權根據(jù)合同中的約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行使解除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還全部購房款并給付違約金。
在此,購買方是守約方,合同的繼續(xù)履行還是予以解除,購買方享有選擇權,即他有權要求出售方繼續(xù)履行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