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適房沒過戶賣方就去世了怎么辦
張某購買了李某所有的位于天通苑的一處房產(chǎn),后因李某死亡,房屋至今未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F(xiàn)張某將李某的繼承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將房屋過戶給原告。近日,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稱,原告于2004年7月17日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約定李某自愿將坐落于昌平區(qū)天通苑東苑的房屋一套賣給原告,總價款50萬元。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向李某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李某也將房屋交付給原告,且原告一直居住至今。2003年12月1日,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009年1月28日,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房屋至今未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三被告是李某的法定繼承人?,F(xiàn)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將位于天通東苑的房屋過戶給原告,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經(jīng)濟適用房能買賣嗎
庭審中,三被告辯稱,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原告的戶籍在黑龍江,沒有購買經(jīng)適房的資格,而經(jīng)適房是政策性保障住房,只有北京戶籍的人才能夠享有,故原告和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不具備法律效力,而合同無效是自始無效,不因時間的推移而變成有效。
被告不是合同主體,因為被告沒有跟原告簽訂合同,故被告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合同義務不適用法定繼承的相關規(guī)定,因為按照法定繼承被告只能繼承相關財產(chǎn),附隨相關的義務,但被告并沒有繼承李某名下的相關權益,故不能繼承買賣協(xié)議中約定的義務。綜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原告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雖然在雙方簽約時李某取得涉案經(jīng)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尚未滿五年,但在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前,該房屋已具備上市交易的條件,故該房屋買賣合同并不存在合同無效之法定情形,應屬合法有效。
李某死亡后,其在該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即本案被告享有和承擔。因合同簽訂后,原告向李某付清了購房款,李某亦將房屋交付給原告,故被告有義務協(xié)助原告辦理房屋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據(jù)此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