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惡意轉讓房產
在蔣女士與宋先生結婚后,宋先生經常對蔣女士實施家暴。在多次報警后,蔣女士實在不堪忍受,將丈夫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在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蔣女士發(fā)現(xiàn)婚后購買的登記在宋先生名下的房產竟然已出售給兩人的共同好友劉明全。蔣女士認為,這是丈夫與劉明全串通設的局。理由是這套市值為310萬左右的房屋,出售給劉明全的成交價竟然為212。3萬元。
以這種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夫妻共有財產,宋先生顯然是惡意轉讓。因此蔣女士又另案起訴了宋先生和劉明全,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庭審時,劉明全辯稱,購房時,出賣人告訴他是婚前個人房產,因此,他屬于善意的相對人,請求法院從保護善意相對人的角度駁回蔣女士的訴訟請求。
隨后,蔣女士電話聯(lián)系劉明全并錄了音。在錄音中,劉明全承認是為了朋友才幫忙的。隨后,蔣女士又拿出兩人婚禮時劉明全在場的錄像,以證明劉明全應該知道房產是兩人共同擁有的財產。
未經共有人同意將房屋轉讓有效嗎
夫妻雙方婚后所購買的房產,在不存在產權約定或法定歸一方所有的情況下,一般視為夫妻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為無效,但是在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情況下,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給第三方,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