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處理房屋交付糾紛
1、一般質量問題,開發(fā)商應保修
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
2、房屋質量不合格,業(yè)主可拒絕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jiān)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遲延交付房屋,超過三個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違約金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帶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y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基礎設施完備是買受人正常居住必備條件,如該設施缺乏,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交房產生的糾紛如何解決
交房時可能會遇到的糾紛還包括:規(guī)劃、設計變更未告知購房者引起的糾紛,房屋相關資料不完備,如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未提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房屋測繪機構出具的測繪資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前期物業(yè)糾紛,以及交納稅費糾紛等,這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出賣人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交付房屋時,出賣人必須提供室內空間檢測報告,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裝修物存在有害物質如氨氣、甲醛、氡氣,造成室內空氣污染,危及人體健康 時,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負擔多種權利,如銀行的抵押權、先買受人的債權、工程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或者已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買受人盡管領受房屋,但權利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產權證書可能無法辦理,隨時將被真正權利人起訴騰房。如果出賣人事先未告知實際情況,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房屋。
另外,房屋交付后,約定或者法定辦證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以上是關于“怎么處理房屋交付糾紛”以及“交房產生的糾紛如何解決”的相關法律材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交房時,購房者不僅需要對房屋的質量、面積等問題進行仔細查看,還需要仔細審查購房合同、查看開發(fā)商的各種證件等等,以免日后出現糾紛。由于購房者處于弱勢地位,在房產交易的博弈中,開發(fā)商總是大贏家。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您向專業(yè)的律師咨詢有關交房問題的法律知識,謹慎收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