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購房合同后開發(fā)商毀約
王先生于2009年6月30日交了2萬定金,購買一套價值60萬元的商品房。由于首付款未到位,開發(fā)商表示可以緩段時間支付,并讓王先生先簽了購房合同,當時房價是每平方6000元,現在漲到了每平方6300元,王先生現在籌到錢決定馬上付首付,可開發(fā)商突然變卦,以王先生未交首付而強制性讓其退房。開發(fā)商說退房可以把2萬定金退給王先生,請問開發(fā)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開發(fā)商不履行合同能索賠嗎
如合同無相關約定,開發(fā)商無權單方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該條規(guī)定了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損失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積極損失和消極損失。同時規(guī)定了損失賠償額的最高限額,即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有可能發(fā)生的損失的種類及損失的具體大小。
同時,《合同法》第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币虼?,本案中開發(fā)商如果單方解除合同,將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要求開發(fā)商依照合同約定雙倍返還定金,并且有趣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