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處理出賣人延遲交房問題
(一)買受人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在商品房買賣中,如果開發(fā)商延遲交房,買受人可以進行催告,如果開發(fā)商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房,買受人就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所以,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合同自通知到達出賣人時解除。出賣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出賣人延遲交房怎么辦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所以,如果出賣人延遲交房,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可單方請求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后開始,一年后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fā)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三)出賣人延遲交房術語根本違約,除了解除合同,買受人還可以要求進行違約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相關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您對“怎么處理出賣人延遲交房問題”以及“出賣人延遲交房怎么辦”的問題有了更深層次的認識。出賣人延期交房的借口多種多樣,如天氣惡劣、小區(qū)設計變更等,目的是免除自身違約責任。對于買房人而言必須要注意到的是發(fā)生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免除責任的情形外,賣房者只能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假如您真的碰到了出賣人延遲交房的一些情形不知如何處理,作為買受人,不妨求助于專業(yè)的房產律師,通過正確的合法的方法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