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房屋買賣合不合法
現行關于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都只適用于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基本沒有,因此我們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尋找依據。根據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庇纱丝芍?,該法并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出租。
同時,由于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房屋屬于公民的個人財產范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強調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公民個人(包括農民在內)對于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所有權,自然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的處分,包括出賣、互易、贈與等方式?!睆闹形覀兛梢钥闯?,農村村民有權利出賣自己在農村的房產。
二、買賣農村房屋合法么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判斷,審判實務判決結果不一,學說理論眾說紛紜,各界分岐很大。主張有效者認為,只要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法院就應認定合同有效;主張合同無效者認為,作為宅基地的集體土地的轉讓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從合同法自身的無權處分、禁止或限制流通物等角度考量,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尚缺乏充分理由。就行政法角度觀察,現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并沒有禁止農村房屋買賣,行政法與合同法共同作用下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作有效處理更為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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