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購房合同有什么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五條對開發(fā)商遲延交付房屋或買房人遲延支付房款的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期限作出了特別規(guī)定。在上述遲延履行的情形下,經催告后違約當事人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權。而且,當事人享有解除權后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則會喪失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合同法司法解釋》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也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并且對于開發(fā)商惡意侵犯買受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采取了更為嚴厲的損害賠償,即買受人不僅可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開發(fā)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的一倍的賠償責任。
對于其他的解除事由,《司法解釋》并未授予買受人請求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權利,這也是為了更好地發(fā)揮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應有功能,有利于準確地制裁和遏制欺詐、惡意毀約等摒棄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損害市場交易安全的行為,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制度的確立。
二、購房的合同解除會有何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實體上特別規(guī)定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由,對其解除程序則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對方,商品房買賣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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