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私賣母親房
6年前,兒子呂先生瞞著母親將家中一套拆遷所得房產(chǎn)賣給他人。6年后,呂老太知道此事,認為兒子私自賣房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起訴要求判令當初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無效。昨天,記者從密云法院獲悉,法院判決支持了呂老太的訴訟請求。
呂先生的父親1995年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呂先生與姐姐一家三口和母親一直共同居住。2001年9月,密云縣進行城市改造,呂老太與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拆遷協(xié)議,獲得密云縣某小區(qū)的三套樓房,三套樓房當時均未辦理房產(chǎn)證。2003年9月,呂先生私下將其中一套拆遷得到的房屋以6萬元的價格賣給了王先生。王先生交齊房款后入住,去年,王先生找到呂先生要求其協(xié)助辦理產(chǎn)權證時,得知拆遷協(xié)議上登記的拆遷人為呂老太,必須由呂老太出面才能辦理。此時,呂老太才得知房屋被兒子賣了。為此,呂老太將兒子和王先生一起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當初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王先生騰退房屋。
私賣他人房屋有沒有法律效力
房屋所有權是占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分權(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
(1)占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房屋進行直接的實際控制或掌握的權利。占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nèi)容,沒有占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與非善意占有。
(2)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指所有權人對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質(zhì)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無損于房屋的本質(zhì)。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jīng)濟性能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權。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經(jīng)濟收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伙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權。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nèi),對其房屋有處置的權利。
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chǎn)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一般說來,完整的房屋所有權,必須同時包括上述四項權利。但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權有時會脫離所有權。
本案呂先生在庭審時辯稱,房屋所有權歸母親所有,自己當時是瞞著母親賣房的,因此同意解除房屋買賣協(xié)議。王先生稱,自己已經(jīng)將房款付清,并且已經(jīng)住了6年之久,且呂老太就住在同樓相鄰單元,不可能不知道房屋已賣出。
法院審理認為,呂先生與王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時,呂先生并不享有對該房產(chǎn)的處分權,事后也未取得涉案房屋的處分權,因此這份房屋買賣協(xié)議應屬無效,王先生應騰退涉案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