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母資助買房
李先生與張女士原是夫妻,婚后一直居住在張女士母親所有的獨居室樓房內(nèi)。2012年,李先生接受父母資助的20萬元,以個人名義交納首付款19萬元后,購買了一套兩居室樓房,同時向銀行貸款20萬元,貸款期限20年。之后,李先生開始還貸,每月還款金額為1200元。2014年8月,李先生與張女士因感情不和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訴訟中,雙方同意離婚,但對按揭房及父母資助款的歸屬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李先生認為,房屋首付款是其父母資助的,購房貸款是以其個人名義簽署的貸款協(xié)議,實踐中貸款也是由他個人財產(chǎn)償還,所以,該按揭房應認定為其個人財產(chǎn),歸其所有。
父母資助買房離婚時怎么分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guī)定,當事人結(jié)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從李先生的情況看,20萬元的購房資助款是李先生的父母在李先生與張女士結(jié)婚后給付的,且并沒有明確表示贈與李先生個人,因此,該筆資助款應視為對李先生和張女士的共同贈與。此外,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和個人財產(chǎn)已經(jīng)作出明確規(guī)定,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沒有書面約定財產(chǎn)歸屬的,無論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經(jīng)濟收入,還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購買的房屋,都應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因此,該按揭房應是李先生與張女士的共同財產(chǎ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