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訴確權析產
1998年12月,期待已久的3層半小樓房終于建成,可正當一家人準備高高興興喬遷新居之時,李建國卻由于過度勞累,不幸猝死。
入住新房的頭幾年,劉瑩和李軍夫婦的關系還算融洽,時間久了,婆媳間因一些生活瑣事慢慢有了矛盾,卻未能很好化解,日積月累。2007年2月,因與兒媳的關系鬧僵了,李軍夫婦只好搬到女兒家居住。
李軍夫婦覺得日后與兒媳繼續(xù)生活幾乎不可能了,而當初建房時,他倆出了不少資金,這幢樓房應屬于一家5人共有的財產。為此,兩位老人提議由劉瑩適當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可令二老失望的是,兒媳并不認可他倆的想法。劉瑩的理由是,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是她的兒子李峰,公公婆婆不是房屋的產權人。原來,李建國死后不久,劉瑩便辦理了這幢樓房的產權登記,將未滿7歲的兒子李峰登記為所有權人。
李軍夫婦無奈,將兒媳和孫子告上柳城縣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這幢樓房為家庭共有,請求析產分割。經李軍夫婦申請,法院委托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對房子進行了價格評估,確認房屋的評估價為21。58萬元。
兩代人投資建樓房產權應歸誰
柳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李軍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到了建房補貼,且縣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所出具的購地款收據(jù)上所注明交款人為李軍,雖然劉瑩提出了異議,卻沒有提供證據(jù)加以佐證。房屋在建時,李峰年僅6歲,沒有經濟來源,劉瑩母子沒有證據(jù)證實房屋為李峰獨資興建,也沒有證據(jù)證實李峰獲得了贈與,雖然房產證上注明房屋所有人為李峰,但產權仍屬于全家5人共有,即房屋產權人為李軍夫婦和李建國及劉瑩母子,應由5人均等分割。李軍夫婦主張爭議的房屋為家庭共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劉瑩母子辯稱房屋是李峰個人所有不符合客觀事實,亦顯失公正,不予采信。由于共有人之一的李建國已故,按照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其份額應按法定繼承予以分配,李軍夫婦和劉瑩母子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均等分配李建國的份額。
中院認為,劉瑩母子對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出具的購地款收據(jù)中記載的交款人為李軍的證據(jù)提出異議,但其沒有在審理期間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自己的主張,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當初辦理房屋產權證時李軍夫婦是知情的。而李軍夫婦所提供的證據(jù)則能充分佐證房屋屬家庭成員共有。據(jù)此,一審法院認定房屋屬共有財產是正確的。
對于訴訟時效及遺產繼承問題,中院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劉瑩母子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李軍夫婦知道該房屋已經依法登記屬李峰個人所有已超過2年,也沒有證據(jù)證實李軍夫婦已經放棄了對李建國遺產的繼承,因此,對其主張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