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收定金后毀約不賣
2014年1月7日,經深圳市海王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介紹,業(yè)主覃小姐與買方余小姐簽訂《深圳市二手房預約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將自有深圳市南山區(qū)荔灣路光彩山居歲月家園某房產以109萬元實收的價格購賣予余小姐。合同約定,余小姐在簽約2日內付足定金2萬元,1月21日前監(jiān)管首期款19.8萬元,余款按揭支付。覃小姐在簽約后3日內出具全權委托公證給擔保公司指定人員,委托擔保公司融資贖樓。雙方于銀行出具按揭承諾及贖出房地產證并注銷抵押登記后3日內簽訂《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任何一方違約需按房屋總價的20%支付對方違約金,同時對其他事項進行了詳細的約定。
合同簽訂后,余小姐如約履行了定金支付義務,但由于恰逢樓市小陽春房價上漲,覃小姐收受定金后便毀約不賣,并終止了擔保公司的委托贖樓,拒不配合余小姐辦理首期款監(jiān)管手續(xù),導致交易無法進行。
房屋買賣能否因房價上漲而解除
深圳市南山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深圳市二手房預約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約配合原告簽署銀行資金監(jiān)管協(xié)議,并已將涉案房屋另售他人證明交易不能正常進行的原因在于被告,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約定支付房地產總價款20%的違約金,違約金兼具有懲罰及補償性質。
房價上漲情況下,一旦業(yè)主有毀約跡象,買方應當及時委托律師提起訴訟并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以防一房兩賣執(zhí)行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