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屋拆遷獲收入
女方在辦理離婚。她和丈夫結婚20年了,有一女兒19歲。女方和男方共同生活居住的平房要拆遷。那間房子是間私房,戶主寫的是丈夫父親的名字,即公公的名字。那老人家已經(jīng)去世多年了。再有女方的戶口并沒有落在那處房子處。自從準備離婚時起,女方就搬出來和她爸媽住在一起。
離婚時房屋拆遷費是共同財產嗎
1、被拆遷人可以取得拆遷補償,而被拆遷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中平房的戶主是女方的公公,那么在老人去世后,該房屋由老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2、如果女方依法繼承得一定份額,則成為該房屋得共同所有人, 可以按其繼承得份額取得拆遷補償。戶主的名字仍為老人,表明遺產尚未分割。如果老人是在夫妻倆結婚之前去世,依據(jù)新婚姻法及其解釋,女方繼承的份額屬于婚前財產,歸其個人所有;如果老人是在結婚后去世,該份額屬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是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 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審理的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以本解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