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中,賣方尚未依法登記領取房屋產權證書
王某某與李某某于2005年9月25日簽訂一份“房屋買賣預約合同”,合同約定,王某某向李某某預約購買李某某位于廈門市集美區(qū)樂海路大學灣一期4幢6躍7層房屋(現為廈門市集美區(qū)樂海南里103號602室房屋),價格為人民幣485 000元。另,合同約定,李某某應當在產權證書辦妥后積極同王某某辦理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鑒證和新產權登記手續(xù),若因李某某的過錯造成買賣合同鑒證和新產權登記手續(xù)遲延辦理的,每遲延一日按王某某已付款項(含預約定金)的0.5%支付違約金。合同同時對房款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做了詳細約定。合同簽訂后,王某某向被告支付第一期房款人民幣100 000元(含定金80 000元),并于2005年12月.11日支付給被告75 000元。此外,李某某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雙方就合同是否有效產生爭議。
合同并不因此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但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并不在于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當事人不能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xù),不等于禁止房地產買賣。本案訟爭房屋系被告購買所得,權屬明晰,被告享有相應的處分權。王某某、李某某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
律師認為:出賣方是否取得房屋的產權證書并不影響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即使是當事人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的情況下,只可能造成出買方履行不能的后果,而不可能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如果您還不清楚的話,不妨問問專業(yè)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