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轉租的法律風險
承租人租賃房屋6個月以上的,應與出租人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未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后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系。
除此可以解除租賃關系以外,房屋轉租未經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也可以解除租賃租賃合同。我們看一下具體法律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于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的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p>
所以,從承租人的角度來說,無論是個人為住房需求的房屋租賃還是企業(yè)為經營需要的商業(yè)房屋租賃,只要想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的,必須要經過出租人的同意(特別關注:建議書面征求出租人是否同意,留存證據)否則,可能面臨承擔違約金或者其他更多的合同約定的經濟損失的法律風險。
但是,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并不必然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或無效:從出租人的角度來講,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行使解除權的權利在于出租人,若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轉租后在六個月內未提出任何異議的,則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救濟途徑就不受法律保護。
二、房屋租賃記住兩條要點
1、承租人轉租房屋要經過出租人書面同意。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房屋的,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分兩種情況:
(1)出租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的6個月內,主張解除合同的,法院可以支持。
(2)從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承租人轉租超過6個月的,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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