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開發(fā)商遲延解除抵押登記 賣方訴請違約金
2013年常某與東方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常某向東方公司購買商品房一套,房屋總價款為150萬元。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4年6月1日前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該商品房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第1、2、4、5項條件,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應當提供《住宅質(zhì)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合同附件約定該房屋的在建工程抵押手續(xù)將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后45個工作日內(nèi)解除,如果未能按時解除抵押,出賣人將自抵押應解除之日起至實際解除之日止按日向買受人支付所付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不能高于已付購房款總額的3%。合同簽訂后,常某向東方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東方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常某交付了房屋。2014年4月東方公司解除了房屋所涉工程的在建工程抵押。2008年8月北京市規(guī)劃委員會對房屋所涉工程項目進行規(guī)劃驗收,下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常某于2014年9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東方公司向其支付遲延交房的違約金3萬元,支付逾期解除抵押登記違約金4.5萬元。
法院判決:開發(fā)商應該支付違約金
東方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條件交付房屋,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對房屋的交付條件進行了明確約定,而房屋所涉工程于2014年8月1日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驗收合格通知書,東方公司顯然違約。東方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常某按照已付購房款日萬分之三的標準支付違約金。東方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nèi)解除抵押登記,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已高于合同約定的最高違約金限額,東方公司應按已付購房款總額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律師說法:
開發(fā)商與房屋購買方約定了遲延解除房屋出租合同的違約金,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都應當遵守約定?!逗贤ā返诹畻l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焙贤瑢τ陔p方當事人來講就是法律,當事人應該不折不扣的執(zhí)行,如果出現(xiàn)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一方應當及時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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