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遲延履約與根本違約的區(qū)別
案例:老張將自己的一套房子賣給了小錢,合同約定,小錢當日支付定金10萬元,并于2011年3月10日前辦理首期款監(jiān)管及按揭申請手續(xù)。合同簽訂后,小錢的資金一直沒到位,到2011年4月10日仍未辦理首期款監(jiān)管及按揭申請手續(xù)。 老張急眼了,等著賣房子的錢送小張出國讀書呢,于是一紙通知書發(fā)給小錢,稱小錢已經超過期限還沒辦理首期款監(jiān)管及按揭申請手續(xù),已經構成違約,要跟小錢解除合同。通知發(fā)出后,老張馬上把房子又賣給了小孫。 待老張跟小孫的過戶手續(xù)辦完后,小錢跑到法院去起訴老張,稱老張一房兩賣,構成了違約,要求法院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審理后認定,小錢超過期限沒辦理手續(xù)屬于遲延履約,但是老張無權解除合同,老張另賣給小孫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于是判決老張雙倍返還定金給小錢。 老張看到判決后十分不解,啥叫遲延履約?明明就是小錢買不起了,咋變成我違約了呢?
這是很多人存在的一個誤區(qū),認為超過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仍未履行合同,就是違約了。實則不然,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此種情況下客戶屬于履約延遲,應當給予其合理期限,催告其履約,超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才是根本違約。在履約延遲情況下,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即暫停履行后續(xù)義務,而不能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如果在對方履約延遲的情形下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甚至可能還要承擔違約的不利后果。
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以上便是遲延履約與根本違約的區(qū)別,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有更多關于這的問題,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具體聯系我們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進行專業(yè)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