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約定一方不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需向中介支付違約金
陳先生經(jīng)某房地產(chǎn)中介公司介紹,看中了房屋一套。中介公司遂與陳先生簽訂《委托書》寫明,陳先生給付購房定金人民幣5萬元,如“上家”房東接受定金后,陳先生不根據(jù)委托書簽訂《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的,則已付定金“上家”沒收50%,即25000元,另50%由“上家”轉(zhuǎn)交中介公司作為陳先生的違約金。《委托書》簽訂后,陳先生交給中介公司5萬元,中介公司向上家通知了陳先生已給付定金的情況,“上家”承諾同意賣房。但之后,陳先生反悔不愿意繼續(xù)購買房屋,并要求中介返還已付的5萬元定金。
法院判決:不能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給付中介公司違約金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中介公司與陳先生簽訂《委托書》確立了雙方居間合同法律關(guān)系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的義務是如實向陳先生報告有關(guān)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事項,并在促成合同成立后收取報酬,或者在合同未成立時收取從事居間活動必要費用。而陳先生則應在中介公司促成合同成立后支付報酬,或者在合同未成立時給付中介公司從事居間活動必要費用。但現(xiàn)雙方在委托書中約定如陳先生在“上家”承諾后,不依委托書履行,則已付定金上家沒收50%,即25000元,另50%由“上家”轉(zhuǎn)交中介公司作為陳先生的違約金,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
律師說法:
1、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法律關(guān)系當中,委托人應在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支付報酬,但是其沒有義務必須履行居間促成的合同。委托人即使不履行居間人促成的合同,在本案中即是房屋買賣合同,居間人也無權(quán)要求委托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對于不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義務,是陳先生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不屬于居間合同調(diào)整的范疇,權(quán)利人應當是“上家”而不是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能以此追究陳先生的違約責任。同樣,對于定金的返還,陳先生也不能向中介公司要求返還,其應當向“上家”主張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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