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受影響一方的義務
(一)積極補救義務。當事人有義務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對開發(fā)商來說,交房期限一般都是由開發(fā)商提出的,因此除了事后補救外,最好在確定此期限前,就充分考慮到各種影響交房的情況;對購房人來說,在約定的交房期限將至時,應事先對自己的時間做好安排,避免錯過接收日期。
(二)告知義務。當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責的條件出現(xiàn)時,當事人有義務及時通告對方當事人,以使對方當事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這在合同示范文本中留有空白,要求開發(fā)商填寫因不可抗力延期交房時,及時告知購房人的時限。
(三)舉證義務。當事人一方提出免責的,有義務舉證,作為其免責的證據(jù)。一旦免責情形出現(xiàn),提出免責的一方當事人,應及時收集和保留好有關的證據(jù),比如政府的公告、氣象預報、生病住院的單據(jù)等等,作為有效的免責證據(jù)。否則,一旦雙方因此發(fā)生了爭執(zhí),提出免責的一方又不能舉證,那么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和免責效力
發(fā)生不可抗力事故后,應按約定的處理原則及時進行處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合同,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處理,應視事故的原因、性質(zhì)、規(guī)模及其對履行合同所產(chǎn)生的實際影響程度和合同的具體約定而定。
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一)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二)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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