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拍賣公司擅自拍賣查封房
陳某于1998年10月11日參加由某拍賣公司在某花園舉辦的房產拍賣會,拍得某花園A6別墅一幢,并按規(guī)定交付了全部房款共計人民幣308688元,幾天后,陳某與上海某房產實業(yè)公司就陳某購買A6別墅簽訂了《商品房出售合同》。但,陳某于1998年11月27日發(fā)現自己所購之A6座別墅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封條上的日期為1998年8月15日。
為此,陳某多次要求典當拍賣公司及房產公司退還房款并賠償損失,但均遭拒絕。在萬般無奈之下,陳某聘請律師將房產公司和拍賣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返還價款,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拍賣公司和房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房產公司無權處分該案所涉房屋,房產公司與陳某的買賣行為無效;拍賣公司未盡審查義務,拍賣禁止買賣的房產,后來又擅自處分他人財產,拍賣行為無效;在本案中,拍賣公司、房產公司均有過錯,對此應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判決房產公司返還全部房款;拍賣公司與房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說法:
1、拍賣行為的效力
房屋拍賣是房屋買賣的一種形式,是房屋所有人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房屋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房屋拍賣行為應遵守《房地產管理法》《拍賣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違反有關法律的拍賣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條規(guī)定: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本案所拍賣的房屋是被法院查封的,因此,非經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處分該房屋。調換后的房屋又是早已名花有主,所有權不屬委托人某房產實業(yè)公司,卻由拍賣公司拍賣,由此可見,二公司的行為均違反了拍賣法、房地產管理法之規(guī)定,因而,其拍賣行為依法應屬無效。
2、房產商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房產商將法院查封的房屋或他人所有的房屋委托拍賣,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3、拍賣公司的責任
《拍賣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拍賣人應當對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本案中,典當拍賣公司或者是未盡核實義務,或者是明知房屋已被查封,但為盡快收回借款,明知故犯。無論是哪種情況,典當拍賣公司均有過錯,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杜馁u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委托拍賣其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物品或財產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拍賣人明知委托人對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沒有所有權者依法不得處分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陳某狀告兩公司完全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以上是關于“拍賣公司擅自拍賣查封房,應承擔什么責任?”等問題的分析與回答,如果您還有疑問,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所,或者咨詢我們專業(yè)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