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口頭約定中介費埋隱患
2016年9月27日,原告作為經(jīng)紀方(或中介方)與被告及案外人田某國、譚某梅簽訂三方合同,即《房屋買賣合同》,被告為買方,田某國、譚某梅為賣方,交易房款金額為1060000元,買方支付原告中介服務費。原告以中介人的身份促成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并于2016年10月8日,協(xié)助買賣雙方辦理完過戶等相關手續(xù)。根據(jù)合同第九條約定,中介服務費需在合同簽訂之日起支付,金額以《服務收費確認書》為準。但因被告是熟客戶,因此雙方口頭約定中介服務費按交易房款的2%計算。另合同有約定,如被告逾期支付中介服務費,每逾期一天,按應收費用的5%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紤]到逾期違約金比例過高,而原告的實際損失只是資金利息的損失,雖然不是借貸關系,請求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按年利率36%的標準來計算逾期違約金,自2016年9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欠款付清為止。
法院判決: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武漢某房地產(chǎn)代理咨詢有限公司給付居間報酬106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經(jīng)原告提供居間服務,買受人被告和出賣人田某國、譚某梅在2016年9月27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原告作為經(jīng)紀方在該合同書上蓋章。合同書中對居間服務費的約定為,買賣雙方同意于買賣合同簽訂之日向經(jīng)紀方支付咨詢及中介服務費,金額以《服務收費確認書》為準,沒有約定具體金額。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應收的5%向經(jīng)紀方支付違約金。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后,原告以居間服務的交易習慣收取標準,要求被告按房產(chǎn)成交價1060000元的2%即21200元支付居間服務費,被告表示其只應給付3000元代辦費。雙方因給付的報酬無法協(xié)商一致。
律師說法:房屋買賣的中介費怎么計算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報酬沒有約定,也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
首先,在審理中,原告無證據(jù)證明雙方約定被告應承擔居間服務費21200元的事實,其次,交易習慣是指在交易行為當?shù)鼗蛘吣骋活I域、某一行業(yè),通常采用并為交易,雙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或者指當事人雙方經(jīng)常使用的習慣做法,為證明在居間服務收取的標準,原告提交經(jīng)其居間簽訂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中按房屋成交價的2%收取,但并不能證明是本地或者提供房屋買賣居間服務中行業(yè)的收費標準。原告提出的由被告支付居間服務費21200元并按年息36%承擔逾期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二)規(guī)定“價款和報酬約定不明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房產(chǎn)中介服務費應當按照政府規(guī)定的指導價格收取。《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房地產(chǎn)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計價格[1995]971號)文件規(guī)定,房屋買賣代理服務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本案中,原告作為房地產(chǎn)中介服務機構,在與被告訂立合同時,不明碼標價,事后依其自定的價格向被告收取服務費,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存在過錯,所以本案中,法院酌定被告按成交價1060000元的1%即10600元支付報酬,同時對原告的逾期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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