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房屋買賣先過戶后結款
2010年9月8日以原告廖某為甲方,被告張某為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將港口路商住樓二樓房屋面積約120平方米(以產(chǎn)權證為準)房屋一套,以單價每平米1300元的價格出賣約乙方,付款時間及方式為合同簽訂后首付10萬元,春節(jié)前付2萬元,交產(chǎn)權證時付清全部款項,辦理產(chǎn)權過程中所需的費用,凡屬于開發(fā)商支付的費用由甲方支付,凡屬于購房戶支付的費用由乙方支付。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將房屋交給被告,并于2012年9月5日辦理完畢房屋產(chǎn)權證,于2015年12月25日辦理完土地使用權證,產(chǎn)權證確認房屋實際面積為115.46平方米。被告向原告已支付房款120000元,辦證時代原告支付稅金9824,67元,另向原告支付預收電費500元;原告辦證時支付登記費116元,土地過戶工本費418元,土地過戶服務費800元,測繪費285元,其中登記費116元、土地過戶服務費800元有票據(jù),其他無票據(jù)。此后,雙方因?qū)贤男衅陂g各自應承擔的費用產(chǎn)生分歧,導致被告未全部支付房款,2017年2月1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下欠房款、過戶費31717元,并從2015年12月2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1.95倍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法院判決:由被告張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廖某支付下欠購房款21073.33元;駁回原告廖某要求被告張某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買方拖欠購房款近十年
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也已大部分履行,屬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義務。按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應為150098元(115.46X1300),雙方確認被告已支付房款120000元,下欠30098元,其中被告代原告交納稅金9824.67元,該款應由原告承擔,應從被告所欠房款中扣減;被告交納的登記費116元,土地過戶費418元,土地過戶服務費800元,測繪費285元,因雙方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由誰支付,根據(jù)公平原則,由被告承擔土地過戶服務費800元,其他由原告自理;被告抗辯支付的預收電費500元也應從所欠房款中予扣減,因雙方在合同中對此沒有約定,本案中不予處理。據(jù)此,被告應支付原告各項費用共計21073.33元(150098-120000-9824.67+800)。原告請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因被告并非故意不支付房款,而是雙方對合同約定不明造成的,被告不存在故意違約行為,對原告的此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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