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原告稱房屋合同存在重大誤解,請求恢復自己份額
原告馮某在起訴時訴稱,原告在充分相信陳某的情況下,未實際了解涉訟房屋真實價格,誤以明顯低于公平交易價格向陳某轉(zhuǎn)讓了其享有的系爭房屋3/4產(chǎn)權份額。被告不僅未向原告告知系爭房屋的真實行情及相關補償意向,也未依照買賣合同向原告支付購房款,故請求法院判令:1、依法撤銷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本市某房屋的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辦理上述房地產(chǎn)權利恢復為原告馮某四分之三、被告陳某四分之一按份共有的相關登記過戶手續(xù)。被告辯稱,房屋買賣是原告深思熟慮的結果,并不存在重大誤解。
法院判決:買賣合同是原告深思熟慮的結果,并不存在重大誤解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重大誤解的構成其一是對與合同訂立有密切關系的重要事實的誤解,如對標的物本質(zhì)或性質(zhì)的誤解,其二是誤解造成對當事人的重大不利的后果。馮某出售的是與陳某共有房屋的產(chǎn)權份額,交易過程從2010年6月委托簽訂買賣合同至2010年8月親自去公證處辦理買賣合同的公證,2010年9月親自至交易中心辦理產(chǎn)權過戶,期間還至公證處撤銷了遺囑公證,其一系列行為表示其對系爭房屋的買賣是經(jīng)過慎重考慮后才決定,其對于房屋買賣的法律行為及后果認識清楚,并不存在對標的物本質(zhì)或性質(zhì)等重要事實的誤解。
律師說法:出賣人對房屋買賣的法律行為及后果認識清楚 不屬于重大誤解
《合同法》54條規(guī)定,重大誤解的合同可撤銷。關于重大誤解的標準,《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zhì)、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痹诒景钢校幌盗行袨楸硎酒鋵ο禒幏课莸馁I賣是經(jīng)過慎重考慮后才決定,其對于房屋買賣的法律行為及后果認識清楚,并不存在對標的物本質(zhì)或性質(zhì)等重要事實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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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紅英律師:1381807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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