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房屋租賃糾紛發(fā)生后,可通過提存方式交還鑰匙,避免承擔損失擴大的責任
2012年12月20日,原告李某將坐落在XX路274-3號(原為工人路49號)東邊一間二層樓房即本案訟爭房屋出租給被告高某并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用途為住宅和商業(yè)用房,租期為2012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止,前三年租金不變,年租金為23000元,后二年按市價。后原告李某將房屋及鑰匙交付被告高某。2013年1月15日,被告高某以房屋非商業(yè)性用房,無法辦照開店等為由向該院起訴,要求原告李某返還租金23000元等。該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3)X初字第25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李某返還給被告高某租金17000元等。判決后,被告高某委托項某將租賃房屋鑰匙郵寄給原告李某,信件于2013年5月25日寄出,收件地址為XX274-3號,信封上注明了原告李某家的電話,后信件于2013年6月28日被逾期退回。(2013)X255號民事判決書于2013年6月29日生效。原、被告均認可房屋租賃合同在上述判決書生效時解除。2014年4月25日,被告高將租賃房屋及房內設備一套(床3張、櫥2只、大衣櫥2只)歸還給原告李某。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及屋內設備返還之前的房屋租金。
法院判決:承租人未采取鑰匙提存等合法有效的履行方式返還房屋,故對遲延返還租賃房屋具有過錯,應按其過錯程度承擔租金損失
雙方于2012年12月20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原審法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X第255號已生效的民事判決中已明確予以了解除。本案爭議焦點是租賃合同解除以后,雙方當事人是否履行了租賃物返還的義務,造成沒有及時返還租賃物的損失,責任應由誰來承擔。租賃合同解除,作為原告有權要求承租方及時返還租賃物,被告應及時向原告返還租賃物。從責任劃分來看,租賃合同解除后,對租賃物返還應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共同的行為,并非承租人單方的行為。原告在租賃合同解除后,沒有提供其要求被告返還租賃房屋的任何依據,故對租賃房屋遲延返還也存在一定的過錯。雙方當事人對從租賃合同解除之日即2013年4月20日到原審法院至出租房屋實地勘驗日即2014年4月25日作為租賃房屋返還日,均沒異議。該段時間房屋空置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原審法院確定每月按1500元來計算損失,共計18250元是得當的。但原審法院將該損失判決由被告一人承擔是不當的,損失的承擔,應按當事人過錯責任的大小來確定,造成本案租賃房屋遲延返還期間的房屋空置損失,過錯責任在于雙方當事人,應各承擔50%的責任。
律師說法:房屋租賃糾紛發(fā)生后,承租人應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交還房屋,避免承擔損失擴大的責任
房屋租賃發(fā)生后,如出租人拒收鑰匙,作為承租人要注意及時固定出租人拒收鑰匙的證據,如電話錄音、談話錄音等,并采取多種方式交還鑰匙,搬出涉訴房屋,如將鑰匙郵寄至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出租人地址,并電話告知其已寄出,請其查收,或者將鑰匙交至涉訴房屋所屬物業(yè)公司,辦好鑰匙交接手續(xù),并采用水印相機對已騰退房屋進行拍照,確定搬出時間,或者起訴至法院后,將鑰匙交至法院,由法院轉交出租人等,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承租人不再對擴大損失部分承擔責任。除此之外,承租人可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下,將鑰匙提存,避免因未采取適當措施,承擔損失擴大的責任。
以上就是“房屋租賃糾紛發(fā)生后,房東拒收鑰匙應該怎么辦?”相關問題的解答,如您還有什么不懂或需要咨詢的地方,可以電話咨詢房產專業(yè)律師,專業(yè)的房產專業(yè)律師或許能排解你的困惑。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22c83fe4-8a53-410c-814a-9838c7c9f80c&KeyWord=鑰匙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