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風險大
借名買房常常發(fā)生在發(fā)布限購限貸政策后,由于潛在買房人沒有購房或者貸款資格從而借用有資格的相關人士的身份信息進行房屋買賣行為。借名人與出借人之間常常具有非常值得信任的關系如家人親戚好友,所以一般而言雙方也不會簽訂書面的借名合同,因而一旦發(fā)生糾紛,借名人很可能舉證不利,無法取得其出資的房產(chǎn)。
根據(jù)房屋的性質(zhì),可以大致將借名買房分為兩類:1、借名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還建房等福利性用房。2、借名購買普通商品住宅。由于經(jīng)濟適用房屬于國家政策性保障住房,對于保證低收入家庭擁有居住權利具有重要影響,因此,借名購買此類住房的合同,有可能涉嫌與他人串通、侵害國家或者第三人權益而被認定無效。而借名購買普通商品住宅,并不影響國家、當?shù)卣畬τ诜课荽媪颗c售賣的總體調(diào)控,也未侵害第三人權益,一般會被認定為有效。
借名購房合同的風險
如上所述,借名人與出借人一般具有親戚家人好友之間的關系,在借名購房的過程中一般不會簽訂書面協(xié)定,從而導致出借人難以舉證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為借名人,繼而造成損失。實踐中,借名人可能會提供出資憑證證明實際所有權人,但是貨幣屬于種類物,借名人將貨幣轉(zhuǎn)移給出借人之后,貨幣的所有權即轉(zhuǎn)移,雙方之間是借貸關系還是購房出資關系,在沒有其他證據(jù)印證的情況下很難加以辨別。綜上,單純的打款憑證很難證明實際出資人。
針對上述問題,有以下幾種應對方案:1、簽訂書面的借名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務必簽訂好書面的借名合同,需約定好房屋的實際所有人、權利人。
2、積極參與購房活動,留好相關憑證。如轉(zhuǎn)賬憑證、簽合同憑證、參與過戶登記憑證等等。
3、占有使用該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