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房產(chǎn)中介收錢不辦事,購房人起訴返還
原告谷大林訴稱:2009年1月30日,原被告簽訂購房合同,原告谷大林向被告鏈連公司劉家窯店負責人高姍支付預付款40萬元。2月2日,被告鏈連公司木樨園店負責人賈如又收取原告預付款40萬元。被告先后共收取原告80萬元房款,卻并未履行任何話題義務,既未向原告落實房子,也未及時退款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致使原告數(shù)年租房花費50萬余元,利息損失達十幾萬元。后經(jīng)查實,被告存在欺詐。故我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退還我80萬元;2、被告賠償我經(jīng)濟損失120萬元;3、被告承擔訴訟費用。被告鏈連公司辯稱:我公司確實收到原告交納的80萬元購房定金,且同意退還,但不認可原告主張的經(jīng)濟損失。
法院判決:被告未履行中介義務,應當返還相應款項及利息
經(jīng)審理查明:涉案房屋總價212萬元(不包括各項稅費)。2010年2月2日,鏈連公司向谷大林出具收條:“如在2010年4月1日之前未能促成簽訂購房合同,乙方全額無息退還甲方所交購房定金共計80萬元?!?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1)北京鏈連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退還谷大林八十萬元;(2)北京鏈連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支付谷大林相應利息(自二○一零年四月九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律師說法:未按約定履行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獲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在依合同約定享有相應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約定或法定解除;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鏈連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上述款項且占有該筆款項長達四年之久,其向谷大林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數(shù)額應當為自2010年4月9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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