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房屋買賣中未約定付款日期
2014年5月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客戶購房意向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于西寧市城西區(qū)五四大街微波巷1號1號樓2單元2164室的房產(chǎn),合同約定購房款總價為1320000元。后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被告交納購房定金40000元并約定被告如違約返還80000元。2014年12月2日,原告向被告交納了購房款300000元。但被告一直不騰退房屋為原告辦理交房手續(xù)。后來,原告得知被告在2016年1月5日將該房產(chǎn)轉(zhuǎn)讓給第三人。鑒于原告已將房屋另行出售,原告要求被告退還房款,但被告拒不退還,為維護原告的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答辯,合同解除是原告違約在先,原告拖延履行付款義務,被告多次催要均未果的情況下,才將房屋另行出售。
雙方有爭議的事實在于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是因為原告延遲履行付款義務還是被告拒不騰退房屋?
法院判決:依法解除原告賈吉平與被告葛月娥、陳錫雙的房屋買賣合同
被告葛月娥、陳錫雙共同返還原告賈吉平房屋價款3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付清。
雙方有爭議的事實在于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是因為原告延遲履行付款義務還是被告拒不騰退房屋?待查明事實后,關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返還房款300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二被告應當返還原告購房款300000元。二被告雖主張雙方已約定該筆款項為作為違約金不應退還原告,但并未提交有效證據(jù)證實,即便因為原告延遲履行付款義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但二被告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權,在房屋另行售出后也未告知原告并與原告協(xié)商合同解除事宜,故原告主張解除合同并退還已付房款300000元的訴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二被雙倍返還定金80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qū)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钡囊?guī)定,因原告支付40000元定金時,雙方已約定適用定金罰則,而審理查明是因原告違約、延遲履行付款義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故原告要求二被告雙倍返還定金80000元的訴訟沒有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且原告作為違約方,也無權要求二被告返還已支付的定金40000元。
律師說法:哪方違約看證據(jù)
雙方有爭議的事實在于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是因為原告延遲履行付款義務還是被告拒不騰退房屋?
到底是原告違約還是被告違約,主要看雙方提交的證據(jù),原告雖主張二被告拒不騰退房屋,但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雙方已經(jīng)明確約定在付清房款之前,二被告應當先騰退房屋,也無證據(jù)證明二被告存在拒不騰退房屋的事實,且原告僅支付了四分之一的房款即要求被告騰退房屋不合常理,故對其該事實主張,本院不采信。
二被告主張原告多次拖延付款時間并提交手機短息記錄為據(jù),審理中原告以時間太久記不清楚為由對短信記錄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約定支付房屋價款的時間,但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及房產(chǎn)交易習慣,原告作為買受人,支付房屋價款是其主要的合同義務。雙方達成房屋買賣合同后,原告應當及時履行或在被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nèi)履行付款義務。
綜合本案案情,自雙方簽訂《購房意向協(xié)議》到被告將房屋另行售出,約一年七個月,原告未在該期限內(nèi)付清房屋價款,已經(jīng)超過應當支付的合理期限。因此,在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是因為被告的違約未支付剩余房款的情況下,本院認定是由于原告延遲履行付款義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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