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借名買房再引糾紛,賣家房產增值拒絕過戶
2005年8月趙先生在劉某的陪同下到開發(fā)商處辦理了購房手續(xù),購房款、公共維修基金等相關費用都是趙先生支付的,趙先生還額外支付給劉某5萬元的好處費。2007年底房屋交付使用,趙先生以劉某的名義辦理了收房手續(xù),并裝修入住至今,2009年2月房產證下發(fā),趙先生繳納了契稅等相關費用,并取得了房產證。原始的購房合同、發(fā)票、裝修等材料及房產證的原件都在趙先生手中,就等著五年后過戶了。轉眼間,時間到了2014年2月,房產證滿五年了,趙先生急切地希望劉某盡快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且房價這么多年已經翻了數倍,趙先生也愿意支付給劉某10萬元的感謝費。可是,不曾想趙先生聯系劉某后徹底傷心了,劉某獅子大張口要房屋升值的一半即150萬,否則絕對不會配合過戶。,經過多次協商未果后,趙先生向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借名買房已經具備資格,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經審理查明,劉某原始購房合同是在2005年,且發(fā)生糾紛時房屋已經滿五年,具備上市交易條件,另外,趙先生也向法院提交了購房資質審核的結果,證明其本人具備在京購房的資格。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基于上述原因,認定借名購房合同有效,判令劉某配合趙先生辦理過戶手續(xù)。
律師說法:借名買房已具備上市條件的,合同有效
經濟適用住房屬于國家的政策性保障住房,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禁止經濟適用住房借名買房。司法實踐當中,一般對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買房,大多認定無效,因為借名購買此類房屋損害了其他符合購買該類房屋資格家庭的合法權益。
政策性保障住房是國家為保障中低收入城鎮(zhèn)居民家庭住房困難提供的政策性住房,我國目前的政策性保障住房主要有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及自住型商品房三類,上述三種保障性質的住房原則上都不允許借名買房。如果雙方借名購買的是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房屋或者已購公房,如果原產權單位對于上市交易沒有限制的話,上述兩種房屋借名購買是有效的,不能與政策性保障住房混淆。如果借名購買的經濟適用房的原購房合同時2008年4月份之前簽訂的,且發(fā)生糾紛時經濟適用房已經滿五年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可以認定借名買房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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