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yè)主購房近六年拿不到產權證
“一開始覺得這小區(qū)地段不錯,聽了售樓中心的宣傳,小區(qū)綠化面積以及居住密度都很讓我認可?!睘榱硕冗^一個愜意安詳?shù)耐砟辏?012年左右,王女士一次性支付了近120萬元,購買了位于前進大街與南環(huán)城路交會附近的綠地海域中央墅的一棟房子,“房屋面積大約有135平方米,能買綠地集團的房子,也是因為這是一家大公司,是大地產商?!彼f。
但讓王女士沒想到的是,她購房至今已經有五六年,產權證卻遲遲辦不下來,“你說這房子住著能心安嗎?房子沒有名字,在法律上也還不能說是我的?!?/p>
更令她煩心的是,由于房屋沒有產權證,在過戶更名和房產交易等問題上,她也遇到了不少困難,“我想把房名變成孩子的都沒辦法,把房子賣了吧,更難!誰會買沒有產權的房子呢?”王女士表示,目前綠地海域中央墅A區(qū)有近百戶居民沒有拿到產權證。

為了讓自己的房子盡快“名正言順”,幾年間,王女士和其他住戶到售樓處找工作人員反映不下百次,“我們每次去,工作人員的說辭都不一樣,一開始說手續(xù)沒辦完,又說錢沒交上,后來還說產權證的事兒快了。”王女士稱,地產商一拖再拖,超出了購房合同中關于產權登記約定的期限,“這不就是不講信用嗎?購房合同上說540個工作日就能辦下來,這都超了多久了!”
新文化記者在王女士傳來的購房合同照片中看到,第十五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中寫明,“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合同中明確指出,如果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在買受人不退房的情況下,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為了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大約在2015年,綠地海域中央墅的多戶業(yè)主向法院起訴了綠地地產集團長春海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后來是我們勝訴了,地產商要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但法院受理期間,這么大的地產公司竟沒有工作人員出面,最后就一個律師出了面?!蓖跖糠Q,目前地產商只向四五家業(yè)主支付了違約金,“違約金也就一萬來塊錢,可是業(yè)主想要的是產權證,這樣心里才踏實,希望地產公司能夠趕緊讓我們拿到產權證。”
另一位居民王先生也未拿到產權證,“這么大的公司,辦事情一拖再拖,房產證下不來,按照合同支付違約金也這么不痛快,真的挺失望的?!?/p>
6月26日上午,新文化記者撥通了綠地海域中央墅的售樓電話,一名工作人員表示業(yè)主最快今年10月、慢的話今年12月月底就能拿到產權證。
開發(fā)商不發(fā)房產證業(yè)主如何維權
開發(fā)商如果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房產證,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一種情形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延期辦理房產證的法律責任,則購房者可以按照約定主張違約責任。
第二種情形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明確約定延期辦理房產證的法律責任,則購房者可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眮碜肪块_發(fā)商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因為政策原因房產證辦理部門拖延或拒不辦理,那就只能等一段時間再辦了,但這種情況相對較少,大可不必太擔心。
提醒廣大購房者,開發(fā)商因其自身原因無法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產證的,購房者可依據(jù)合同約定要求開發(fā)商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解除合同等,但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即退房的,需注意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時間限制。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時限的,經對方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沒有催告的,可以在一年內行使解除權;逾期不行使的,也就失去解除合同退房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