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二手房買賣面積爭議
去年12月間,黃先生通過某房地產中介公司買房,以27萬價款購買梁先生名下一套獨單,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當日黃先生支付2萬元定金,雙方向中介公司交納2700元服務費。今年1月間,房管部門對該套獨單簽發(fā)新的產權證,變更建筑面積由原來的30平方米為37平方米。梁先生以房屋建筑面積增加、約定價格偏低為由要求提高房價,進而拒絕履行買賣合同,三方協(xié)商未果,黃先生訴至紅橋區(qū)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梁先生賠償雙倍購房定金4萬元,并承擔原告中介費2700元。
被告梁先生辯稱,新房本把公攤面積計入建筑面積,導致產權憑證上的記載與買賣合同中的面積不一致,按照原簽訂合同價格交易不合理,所以未按房地產“客戶須知”的期限提供產權證材料?,F(xiàn)同意解除合同和退還定金2萬元,但不同意其他訴請。
法院判決:賣家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原被告通過第三人居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及客戶須知作為補充內容,均系合法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生效,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雙方交易的房屋是二手房,被告對房屋的狀況十分清楚,不論房屋所有證登記的面積是否有變化,都不會影響被告對房屋現(xiàn)狀的了解和價值的判斷,故被告以房屋建筑面積增加繼而應增加房價為由拒絕依約履行,沒有正當理由,屬于違約行為。三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予以照準,原告訴請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被告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償付中介費損失27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律師說法:公攤面積如何計算
公攤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積。無論是多層還是高層,商品房都有所謂的公攤面積。但是對于這個面積要如何計算,很多購房者都是一頭霧水。1、電梯井:尺寸是按照電梯選型來確定的,井壁上安裝電梯軌道和配重軌道,預留的門洞安裝電梯門。2、管道井:走各種管道的空間,有垂直的,也有水平向的,有貫通的,也有分隔的。3、樓梯間:容納樓梯的結構,包圍樓梯的建筑部件(如墻或欄桿)。同時它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的建筑部分。聯(lián)系整個建筑的交通運輸。4、變電室:小區(qū)的電力系統(tǒng)中對電能的電壓和電流進行變換、集中和分配的場所。5、設備間:設備間是在每一幢大樓的適當?shù)攸c設置電信設備和計算機網絡設備,以及建筑物配線設備,進行網絡管理的場所。6、公共門廳:進入住宅后的一個較大公共空間,屬于室內空間,采暖和制冷要求一般按建筑物功能要求設置。7、過道:住宅套內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間。8、值班警衛(wèi)室:設在小區(qū)大門口一側的門房,警衛(wèi)室外門口處還有升降欄桿。9、共用墻體: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shù)?、戶外墻面等。此外,這些不會包含在公攤內:倉庫、車庫車道、供暖鍋爐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管理用房等不會計入公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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