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高溫暴雨成延期交房理由
重慶鵬程房屋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鵬程公司)開發(fā)建設了位于重慶“銀座大廈”,并將該大夏的商品房預售給該張紅等98人,雙方簽訂了《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了付款方式、交房期限和交付條件。張紅等98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購房款后,而鵬程公司卻遲遲未按合同約定按時交房。雙方就遲延交房違約金賠付事宜產生糾紛,該98名購房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高溫暴雨不能成為延期交房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由鵬程公司支付98名購房者遲延交房違約金,違約金按雙方約定的標準計算。一審宣判后,鵬程公司不服,向重慶一中院提起上訴。鵬程公司認為:2006年夏天、2007年夏天,重慶遭遇了罕見的高溫干旱以及暴雨。2008年1月全國性雪災以及供電部門調整供電安排等一系列無法預料的因素,加大了按期交房的困難。故要求酌情減輕其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重慶市一中法院官經過認真評判,駁回了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開發(fā)商延期交房的理由有哪些
不可抗力是開發(fā)商出現(xiàn)延期交房時最常見的抗辯理由。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開發(fā)商逾期交房的,開發(fā)商不需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即使雙方在合同中沒有進行約定,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時,開發(fā)商仍可直接引用法律條款來免責。開發(fā)商常常對“不可抗力”作擴大解釋,比如將下雪、雨水多、夏天天氣熱、甚至高考期間禁止施工這些作為不可抗力來狡辯。這里提醒購房者注意,下雨下雪都是自然現(xiàn)象,如果沒有形成災害是不能作為不可抗力的。而高考亦是每年都舉行的,這些事件均是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可以預見的,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條件,這樣抗辯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在超過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兩年才交房的情況下,開發(fā)商一般會以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這里提醒購房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應當區(qū)分具體情況:房屋具備法定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房屋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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