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裝修房屋拆除承重墻
李先生與王小姐是鄰居。王小姐在裝修時,將房屋的承重墻拆除,李先生認為自己的住房面臨重大安全隱患。李先生將王小姐訴至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王小姐賠償同等條件、同等面積住房一套,日前,石景山法院判決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李先生訴稱,其與王小姐是鄰居。2008年4月,王小姐被告在未經任何單位批準,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對其住宅進行拆建,并將樓房的承重墻拆建,使原告所有的房屋遭受了重大破壞。經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房屋安全鑒定站依據(jù)《危險房屋鑒定標準》鑒定為B級。被告的行為使原告的住房面臨重大的安全隱患。故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同等條件、面積住房一套。

法院判決:索賠一套房無依據(jù)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侵權案件中承擔責任的前提,應當是侵權人存在過錯,或者是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有違法行為的存在;2、有損害事實的存在;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本案經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房屋安全鑒定站的鑒定認為,原告房屋出現(xiàn)的問題,來自于外力震動和外部荷載加大,此說明不排除被告的裝修行為對原告房屋出現(xiàn)的問題有一定影響。但依據(jù)該報告不能證明被告裝修行為給原告房屋造成的實際損失,且該報告的處理意見是,“對墻體進行觀察,適當進行維修。停止其它外力破壞,避免裂縫繼續(xù)發(fā)展”。另外,該鑒定結論認為,原告的房屋安全質量為B級,并不影響原告的居住使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同等面積、條件住房,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說法:裝修破壞承重墻屬違法行為
根據(jù)《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中規(guī)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的行為有,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tǒng)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根據(jù)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在裝修時破壞承重墻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經過整改后再次出現(xiàn)破壞承重墻的行為,樓內其他居民可以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反映,由執(zhí)法部門責令其整改恢復。若破壞承重墻的行為屢禁不止,樓內其他居民可以走司法途徑,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強制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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