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部門】 民政部
【發(fā)文字號】 [80]民民字第38號
【頒布時間】 1980-09-03
【實施時間】 1980-09-03
【效力屬性】 有效
【正文】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
據(jù)反映,有的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向婚姻當事人索取計劃生育押金,少則五、六十元,多則一、二百元。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結婚登記,是人民政府根據(jù)婚姻法來指導和監(jiān)督當事人正確處理婚姻問題,保障合法婚姻的一項重要措施?;橐龅怯洐C關在辦理結婚登記工作中,只須嚴格按照《婚姻登記辦法》,認真審查申請結婚的當事人是否符合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guī)定,符合規(guī)定的即應準予登記,并發(fā)給結婚證。
計劃生育工作與結婚登記工作有一定的關系,在辦理結婚登記工作中,積極宣傳計劃生育是必要的。但采用索取大量押金的辦法,不僅增加了群眾的經(jīng)濟負擔,給黨和政府造成不良影響,更重要的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因此,請你們轉知各地,切實注意防止和糾正這種錯誤的做法。對于已收押金的,應及早將押金退還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