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遺產劃分糾紛兄弟訴至法院
陳甲、陳乙和陳丙是親兄弟,孫某是三人同母異父的兄弟,跟隨孫某父(其親生父親)共同生活。陳甲和畢某是夫妻,育有一子陳甲子。三兄弟的父母留有一套宅院作為遺產,即昌平區(qū)401號院(包括北房5間、東西房各3間),院內南房2間是陳甲所建。在遺產分割前,該房屋拆遷,畢某作為代表簽訂拆遷協(xié)議。根據涉案宅院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使用權人為三兄弟之父。涉案宅院一直系三被告與兩位被繼承人共同居住。根據針對涉案宅院簽訂的《房屋搬遷貨幣補償、安置協(xié)議》,陳甲、陳甲子、畢某系被拆遷安置人口。三被告向法庭提交一份由畢某代書、父親加印指紋的《遺囑》,該遺囑明確表示一切財產全部由陳甲子繼承。陳乙與陳丙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家村401號院拆遷款由三兄弟平均繼承。原告孫某訴稱: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屬于我的遺產份額。
法院判決:遺產劃分依照遺囑與法律
(1)涉案宅院拆遷補償款中十六萬元歸原告陳乙所有,十六萬元歸原告陳丙所有,三萬元原告孫某所有,二百七十九萬元歸三被告所有。
(2)駁回三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房產繼承沒有充分證據應酌情劃分
根據涉案宅院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使用權人為三兄弟之父。涉案宅院一直系三被告與兩位被繼承人共同居住。根據針對涉案宅院簽訂的《房屋搬遷貨幣補償、安置協(xié)議》,陳甲、陳甲子、畢某系被拆遷安置人口。三被告向法庭提交一份由畢某代書、父親加印指紋的《遺囑》,該遺囑明確表示一切財產全部由陳甲子繼承。代書遺囑的見證人因與繼承人存在利害關系而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應認定為無效遺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為限。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涉案宅院中部分房屋的翻建出資情況存在爭議,因雙方并不能提供任何有力證據以證明案件事實,故法院只能綜合本案已查明事實,根據房屋翻建、新建時間,結合當?shù)剞r村風俗、相關書證、當事人陳述及證人證言,根據公平原則,推定該部分房屋為兩位被繼承人及陳甲夫妻共同出資所建。對于四人所占比例,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四人的經濟、年齡、身體狀況等因素酌定兩位被繼承人占40%、陳甲夫妻占60%。故20%份額即為被繼承人母親遺產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被繼承人母親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父親、陳甲、陳乙、陳丙和孫某五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者適當多分。關于房屋補償及宅基地補償屬于兩位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陳甲、陳乙、陳丙和孫某四人可就該筆補償予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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