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房產分割協議與公證書不同爭議訴至法庭
王甲、康某某是王乙,王丙、王戊、王丁的父母。2000年,四名子女就王甲、康某某的遺產(即涉案房屋及5萬元存款)進行了分割,并于2000年12月5日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約定:“房屋作價20萬元,王丁分得5萬元,王戊分得7.8萬元,王乙取得房屋所有權并按協議對王丁及王戊進行貨幣補償。王丙獨自繼承存款5萬元?!眳f議簽訂后,各方依約履行了協議內容。為過戶房產,在房管局的要求下,四名子女辦理了繼承公證手續(xù),《公證書》載明:王戊和王丁放棄對父母房屋的繼承權,王乙繼承五分之四的房屋份額,王丙繼承五分之一的房屋份額??梢?,《公證書》與《遺產分割協議書》不一致。
2001年2月19日,繼承人王乙與繼承人王丙(監(jiān)護人王戊)又簽訂了《繼承房產協議書》,內容為:“先父王甲生前遺留下右安西里x號樓x單元x號房屋一套,建筑面積為62.14平方米。經過兄妹倆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分配方案是:1.王乙占房屋份額的五分之四;2.王丙占房屋份額的五分之一?!?/p>
領取新房產證后,王乙與王丙產生了分歧。王乙認為自己是涉案房屋的唯一所有權人,理由是:簽署《繼承房產協議書》是為了順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又由于王丙是無行為能力人,因此過戶后產權登記為她與王丙共有(她占4/5,王丙占1/5),實際王丙不具有該份額;按照《遺產分割協議書》,王丙只繼承父母的存款。王丙卻不能認同,他認為:《遺產分割協議書》違反法定遺產分配原則,我是精神病人,該協議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修正后的《繼承房產協議書》才是合法有效的并已辦理公證,且履行完畢,我享有父母房產五分之一份額的權利。
爭執(zhí)不下,王乙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確認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區(qū)右安西里x號樓x號房屋所有權全部歸其所有。
法院判決:遺產繼承應依法依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王乙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遺產繼承協議有效嗎
《遺產分割協議書》是繼承人處理被繼承人遺產的協議,王乙依據該協議書取得了涉案房屋的相關權益。但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時,王乙處分了相關權益,并簽訂《繼承房產協議書》予以確認。《繼承房產協議書》是王乙、王丙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此之后,當事人未就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分配份額再行簽訂過協議,且房屋登記機關填發(fā)的房屋所有權證內容亦與《繼承房產協議書》約定的房屋分配份額一致,因此,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分配份額應以《繼承房產協議書》為準。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后,當事人簽訂的《房屋交款收據》,僅是對《遺產分割協議書》中涉及的款項的履行,王乙雖對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權提出要求,但鑒于王戊簽字的行為只是代表其個人向王乙收取了款項,不體現其以王丙的監(jiān)護人身份處分了王丙已經取得的房屋所有權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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