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有哪些方式
我國實行遺囑繼承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也就是說,對公民個人遺產的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必須按遺囑繼承。無遺囑的情況下,發(fā)生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應先經過繼承公證。
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情形下,辦理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遺囑人立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以證明。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公證遺囑的內容,僅能夠通過公證新的遺囑來改變,繼承將按照最后一份新立的公證遺囑執(zhí)行。
無遺囑、遺囑的情形下開始法定繼承,法定繼承須辦理繼承公證:繼承公證指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繼承公證是房產繼承的必要前置程序嗎
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其第十四條規(guī)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xié)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奔又?016年7月5日司法部發(fā)文廢止了《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lián)合通知》,房產繼承必須公證的規(guī)定已經廢止了。
北京市規(guī)劃國土委印發(fā)《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guī)范(試行)》(以下簡稱《規(guī)范》),該規(guī)范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按照這一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申請人在繼承或受遺贈不動產時有權選擇公證或直接申請按有關程序進行核驗和登記,繼承(受遺贈)公證將不再是一項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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