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有房產,能否認定善意取得
楊某稱:楊某與孫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3月7日孫某與吳某在北京市西城區(qū)房管局辦理抵押權登記,抵押房產系楊某與孫某共同財產,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夫妻處置房屋等財產時,需要另一方的同意,孫某和吳某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楊某的合法權益。故楊某訴至法院,訴訟請求為:1.確認孫某和吳某設定的430000元抵押行為無效;2.由孫某和吳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認定取得房產
2014年3月6日,吳某與孫某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人孫某向出借人吳某借款43萬元整,借款期限6個月,自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9月5日(與實際放款日不一致的,以實際放款日算,終期亦因此推后)。借款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按月付息。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做出(2014)京中信內民證字第09210號《公證書》,賦予上述《借款合同》強制執(zhí)行效力。3月7日,吳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帳的方式支付孫某人民幣43萬元。同日,孫某與吳某在北京市西城區(qū)房屋管理局申請進行抵押登記。3月11日吳某取得X京房他證西字第×號房屋他項權證。該證記載:房屋坐落于西城區(qū)北禮士路×號樓806號,房屋所有權人孫某,房屋他項權利人吳某,債權數(shù)額人民幣430000元。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善意取得
孫某與吳某雖未訂立書面的抵押合同,但雙方基于借款關系在房屋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806號房屋的抵押權,且進行了登記,故該抵押權已經設立。楊某以抵押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孫某無權單方處分為由,主張抵押行為無效。抵押房產雖然是在孫某與楊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系夫妻共同財產,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洠恍枰怯浀囊呀浗桓督o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孫某與吳某在簽訂《借款合同》及設立抵押權之前無密切關系,孫某亦未向吳某披露過其名下806號房屋為夫妻共同共有,且該房產所有權人登記為孫某個人,故吳某與孫某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辦理抵押登記的行為,屬于善意行為,應為合法有效。
以上就是關于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有房產,能否認定善意取得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