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產權證期限有多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钡谑艞l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這也就是說,辦理房產證的期限首先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為準。因為,只要合同內容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應當是有效的。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辦理;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辦理。
二、什么情況逾期辦證開發(fā)商不擔責?
該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 指的是什么呢?這就是前面所述的開發(fā)商沒有履行協助辦證的義務,即開發(fā)商沒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沒有在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沒有取得該項目的大產權。非開發(fā)商原因造成逾期辦理產權證書,則開發(fā)商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第一,由于行政機關的過錯造成的。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時,由于其行政不作為或者違法作為,導致開發(fā)商不能如期辦理產權證書。例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應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3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15日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比绲怯洐C關未依法履行登記職責,則應當有登記機關承擔行政責任,開發(fā)商由此免責。
第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可抗力,法律規(guī)定應當符合三個標準,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如自然災害,社會異常事件等。
第三,由于購房者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如購房者沒有按照約定支付辦理產權證書的費用,沒有提供證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