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規(guī)避債務低價轉讓財產,合同是否有效
2015年2月,張某由于生意周轉需要,向莊某借款90萬元。至約定還款期限,張某表示無能力歸還該借款。2016年1月,莊某得知張某位于該市市區(qū)的一套商品房以20萬元價格售于陳某,經了解該商品房市場價格為85萬元且已辦理完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莊某無奈再度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曹張某與陳某的房屋買賣合同。后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認該房屋的市場價約為80萬元。
合議庭意見:買賣合同無效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審查的過程中從相關房地產評估機構處確認該房屋的市場價約為80萬元。最終法院判決,張某轉讓的房產價格遠低于市場價,其與陳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撤銷。
律師說法:房屋所有權屬于實際購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可見,債務人若低價轉移財產,交易可判無效。
根據本案中,房產的市場價為80萬,實際轉讓價格只有20萬,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指導價屬于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協(xié)議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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